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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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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营旅游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品及旅游商品生产等服务,并经审查同意获得接待旅游团队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处理旅游者对旅游定点单位的投诉。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初审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办理旅游者对定点单位的投诉。另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旅游规划;
(二)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设施及管理规范的停车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其经营质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旅游培训,持证上岗,有能用英语为客人服务的人员;
  (七)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牌,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普通话标准,实行敬语服务;
  (八)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必须统一使用符合GB/T10001—200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
  (九)有专门负责旅游投诉的人员。

第六条 旅游定点餐馆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方便;  
  (二)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设有宴会厅,并配备空调设备;
  (三)厨房布局合理,热菜间、冷拼间、面点间、加工间、洗碗间严格分开;
  (四)餐馆内的餐位数不得少于60个餐位,餐桌配有转盘、桌布、菜单等;
  (五)厨房墙面瓷砖不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铺满地面;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有充足的排风设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两个,排污、排水、排烟、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六)厨师经过专业培训,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菜品有特色,做到质价相符,清洁卫生;
  (七)前厅服务台备有市内直拨电话,并能为游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九)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

第七条 旅游定点饭店
  (一)有15间(套)以上(含15间)可供出租的客房;
  (二)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彩色闭路电视、烟雾报警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75%以上的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全天供应冷热水;
  (五)客房、公共区域有空调设备;
  (六)有独立的电话总机,并能使用普通话服务;
  (七)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卫生间;
  (八)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九)有能够提供会议服务和相应的娱乐健身服务设施;
  (十)设有商场或商品柜台;
  (十一)设有下列服务项目: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厅服务,预定客房、餐饮服务,旅游咨询服务,运送行李服务,分次结帐或一次性结帐服务,长途电话服务,贵重物品保存服务,打字、复印、代购车票和代发信件服务;
  (十二)经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岗位资格文书;
  (十三)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牌;
  (十四)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八条 旅游定点商店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个体商店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或房舍不少于两年的合同证明;
  (三)有80平方米以上营业厅,店堂宽敞明亮,装修典雅,店面整洁协调,环境良好;
  (四)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五)店内不少于两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间,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和试衣镜;
  (六)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并具有信阳特色,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商品收费要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八)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要有可用外语售货的服务人员。

第九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一)工厂(或专门车间)可直接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饭店用品、海外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用品);
  (二)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有较好销路和发展前途的;
  (三)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在国内外获过奖,并且市场前景看好;
  (四)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五)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六)属于省、市重点扶持,创汇多、市场需求量大的拳头产品或稀缺产品,可以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条 旅游定点文化娱乐场所  
  (一)有适合旅游团队观看、参与的文艺节目和娱乐项目,文化娱乐节目要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
  (二)剧场面积应在400平方米以上,舞台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前厅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剧场两侧活动宽应在2米以上,座位数应在100个以上;
  (三)娱乐场所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座位数应在80个以上;
  (四)室内环境整洁,装修典雅;
  (五)剧场有水冲式男、女分设厕所,厕位数应在10个以上,厕所内应有单独的排风设备。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经营管理制度及单位宣传资料各两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消防、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或审批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两份(提供原件核对);
  (三)《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证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检查,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评定意见。不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同意其申请的原因;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关于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真实的举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给申请单位颁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及证书。  

星级饭店(宾馆)具有旅游定点资格,无需再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将定点标志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证书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及时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定点单位每季度向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接待团队及受理旅游者投诉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旅游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等,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因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一个月按管理权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其改造期间暂停定点资格,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其定点资格对。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年检复核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旅游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定期向社会推广。

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旅游定点单位纠缠、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旅游商品,或在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定点条件应予定点的单位不予定点,或者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单位批准其定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谊,注意到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汽车旅客(含游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通过两国商定的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
  由在中国或越南登记注册的车辆和根据本国法律获准从事两国间汽车运输的企业承担。

  第二条 本协定所提到的下列述语应理解为:
  一、“主管机关”:
  中国方面: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及其授权的单位。
  越南方面:指的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的单位。
  二、“运输车辆”:在货物运输中指载货汽车、拖挂载货汽车和牵引汽车;
  在旅客(含游客)运输中指公路客车,即规定用来运送旅客并配备不少于四个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的汽车,以及同行运送行李的车辆。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中所述运输,由双方企业按合同转运。汽车旅客运输,在双方各自边境省的城镇转运;汽车货物运输,在双方各自边境地区居民点上换装。具体的运输组织、形式、路线、运费等有关事宜,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对行车路线中经过本国国土路段上的缔约另一方车辆均需发放行车许可证。
  二、行车许可证的交换程序和有关规定,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第五条
  一、从事两国间客(含游客)、货运输车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时必须遵守该国国内的有关汽车运输的法律和规定。
  二、如果空车或载货车辆的尺寸或重量超出缔约另一方国内所规定的限制,以及运送危险品,承运者应取得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证。
  三、如果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别许可证规定了汽车行车路线,则运输应按这一路线运行。

  第六条 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具有各自国家登记的标志和识别标志。

  第七条 缔约一方运输企业不得承运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两点之间的旅客(含游客)和货物运输。

  第八条 本协定中所指的货物运输,应采用参照国际通用货单格式印制的本国的统一货单。

  第九条
  一、从事旅客(含游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以及本国车辆登记证件。
  二、本协定所规定的许可证及其他证件,应随身携带,并应主管检查机关要求出示。

  第十条 与本协定所述客货运输有关经营方面的具体问题,可直接由缔约双方的组织和企业协调。

  第十一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结算和支付,可按两国政府间的支付协定,或缔约双方授权所签订的其他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一、在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运输中,对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下列物资相互免征关税:
  (一)各类运输车辆按额定油箱装载的在工艺和设计上与发动机供给系统有关燃料;
  (二)运输途中所必备数量的润滑油;
  (三)用于维修国际运输车辆的各种零件和工具。
  二、没有使用过和替换下来的零件,应运回国。

  第十三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客货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应提前办理该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边防、海关、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按缔约双方参加的多边条约或双方协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运输老弱病残人员、装运动物和易腐货物的车辆及客运班车,边防、海关以及动植物和卫生检疫部门应予以优先查验。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协定的执行,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应缔约另一方建议,可进行直接接触,协商解决交换客货运输许可证等有关问题以及就使用已发放的许可证交流经验和交换信息。

  第十七条
  一、本协定及缔约双方参加的多边和其他双边协定所不能调解的问题,将根据缔约每一方国内法律解决。
  二、在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出现分歧,可通过缔约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争议,缔约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协商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定不涉及缔约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一、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如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协定条款进行修改,必须经过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并换文后生效。
  本协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裴文畅
     (签字)               (签字)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妇社发〔2007〕1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全省各级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培训工作,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联系。

联系人:奚忠、张辉丽 联系电话:0791-6266634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夜校(以下简称夜校)管理,促进夜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夜校。

第三条 江西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夜校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区(市)卫生局按隶属关系负责本辖区内夜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夜校的设置

第四条 省夜校设在省胸科医院(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五条 各设区市、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市级或区(市)级夜校。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省夜校的培训对象为: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师资及社区卫生技术指导组成员;设区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师资;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第七条 市、区(市)夜校的培训对象为:市、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组成员;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夜校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包括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报告和管理、预防接种、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社区急诊、慢性病病例管理、中医药适宜技术、健康教育等。

第九条 教材由省夜校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实用知识、适宜技术、注重操作”的原则编写。

第五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当地夜校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教学场所,制定夜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夜校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为自己开办的夜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添置必要的教学设施,保障夜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各级夜校每月培训2--4次,每月累计开课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十三条 夜校应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师资培训,建立教师档案。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参加夜校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

第十五条 夜校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夜校应建立跟班督学制度,组织者应定期收集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改进和完善办学的方式和经验。

第十七条 夜校培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夜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培训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夜校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夜校管理、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员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夜校应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小结,并将教学计划、培训小结等书面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夜校培训的情况将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将对全省夜校培训教材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夜校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